4月7日,濮阳县人民法院执结一起罚金案件,被执行人李某将全部款项转至该案专属执行账号中。
据悉,2018年5月,濮阳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李某进行行政处罚,原因是李某的商店中售卖的山西杏花村汾酒厂股份有限公司的汾酒,经山西杏花村汾酒厂股份有限公司打假办工作人员鉴定,不是该公司生产的。因李某在法定期限内未起诉又未履行处罚决定确定的义务,经濮阳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申请,今年1月22日,濮阳县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准予执行濮阳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作出的处罚决定第1、3项,没收李某违法所得2000余元并处罚金2万元,限被执行人李某收到裁定后十日内履行义务。
案件到达执行局后,执行干警依法向被执行人李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执行文书,并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互联网银行、不动产、车辆等信息进行了总对总查控。经查,被执行人李某名下多张银行卡有存款,执行干警对其银行卡进行了冻结。经电话联系,李某称自己手头紧,暂时还不了钱,执行干警见李某不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遂对照查控系统将李某被冻结的银行卡余额一一说明。李某见执行干警对其财产信息了如指掌,再也没有了侥幸心理,称马上还钱。
4月7日,李某将全部款项转至该案专属执行账号中,至此,该案执行完毕。(濮阳早报 记者 杜鹏 通讯员 高剑龙 闫静)